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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三十二节 普法式打官司(二)(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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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到这里,梁心虎也来了兴致。开始说起来后世已经湮灭的一些宋代司法制度。

这些制度虽然是宋代的,但是究其法学方面的思想先进性来说,具有相当的先进性。

“首先便是封桉制度,”梁心虎说道,“这个制度,就我所知,是我大宋所独有……”

封桉,指宋朝法官在审理一些轻微罪(杖以下)的桉子时,通常在对犯罪人作出刑罚判决(比如杖八十)之后,基于某些考虑,先将判决书入匣,暂不执行判决的刑罚。实际上就是缓刑制度,有时也叫做“寄杖”、“勘杖”、“勘下杖”。如果犯罪人能够悔改前非,则刑罚不再执行;如果犯罪人不思悔改,则开匣取出判决书,执行刑罚,这叫做“拆断”。

“……可惜,先帝于崖山投海,神州陆沉之后,这一缓刑制度便湮灭无踪了。”梁心虎不胜惋惜地说道,“其实缓刑不缓刑,并非主要关节。而是其中对情理法衡平的考量。”

张家语似懂非懂,虽然说不出个所以然,但是大概的关节却是明白的,暗暗体会其中的三味。

“再下来,便是‘鞫谳分司’。”

鞫,即鞫狱,审讯的意思;谳,即定谳,检法定罪的意思;鞫谳分司,就是“事实审”与“法律审”分离,其原理类似英美普通法体制下,陪审团负责确认犯罪是否属实,法官负责法律的适用。宋朝的刑事司法普遍实行鞫谳分司之制,负责“事实审”的法官与“法律审”的法官不可为同一个人。

“这个法子妙!”张家玉到底是饱读诗书的,立刻体会到了其中的奥妙之处,“狱司推鞫,法司检断,各有司存,所以防奸也”。

临高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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