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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新病人(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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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建议在临床实践中不要去过分纠结“20周”“发生”这样的数字和字眼,而是努力去发现各类患者存在的特质和基础疾病,给予相应的干预。

产后12周:以往将妊娠期高血压定义为妊娠20周后至产后12周内发生的单纯高血压。

目前,更多的指南包括acog和sogc指南,在诊断分类的标准中都不再提产后12周的诊断时限。

源于有学者认为,在诊断分类中标出产后时限更多的是从理想的学术命名角度考虑,缺乏从临床实用性角度考虑。确实,临床遇到的和要干预的妊娠期高血压或子痫前期患者大多是在妊娠期而不是产后,无可判断产后12周时持续与否。

无论是从命名方面考虑,还是临床处理方面考虑,妊娠诱发高血压和子痫前期-子痫一般在产后(产后12周)恢复,而各种原因的慢性高血压会持续存在。

目前已经明确多因素、多机制、多通路致病的妊娠期相关高血压的本质,发现某些子痫前期-子痫患者在发病前就已存在子痫前期的致病因素,无论是存在母体基础疾病还是孕期诱发的高血压,产后近期和远期都有心脑血管疾病的发病风险。

所以,无论是不是慢性高血压都需要在产后注意监测血压和母体基本状况。

产后的诊断仅仅是最终的随访和确诊时段而已,尽可能发现和区分各种原因的慢性高血压和妊娠因素诱发的高血压,有利于后期血压的持续管理。

四、如何提高对子痫前期发病风险因素和预警的认识

子痫前期的可预防性:在《指南2020》中更加强调了对子痫前期发病风险因素的筛查和子痫前期发病的预警,制定相应的监管计划,以提高早预防和早识别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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