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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百八十三章 相州案(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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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魁的徒弟牢记师父的命令,转身先将这位“多管闲事”的邻居,几刀刺死了。

官府很快就将三名劫盗抓获,签书相州判官陈安民,相州法司官员潘开,按《宋刑统·贼盗律》的规定:“强盗不得财,徒二年;……伤人者,绞;杀人者,斩;杀伤奴婢亦同;虽非财主,但因盗杀伤,皆是。”判三名劫盗死罪。

经河北西路提刑司核准,死刑被执行。

好像很简单,然而就在三年之后,去年,这案子又被翻了出来。

行中书刑房堂后官事周清,对此案的判决提出质疑,认为适用的法律条款,存在瑕疵。

因为按照熙宁间修订的新法,“凡杀人,虽已死,其为从者被执,虽考掠,若能先引服,皆从按问,欲举律减一等”。

周清认为,如果根据这条条文,那么在本案中,通过之前团伙老大对徒弟“有救者先杀之”的教唆,可以断定,这个团伙里,老大才是首领,是这个杀人案的主犯。

而动手杀人的两个徒弟,只是执行团伙老大的命令,应属从犯。

另外他们被捕后,三人“至狱先引服”,这就属于自首。

因此依照熙宁新法,使用新法的减刑条款。

而相州当地的地方法院,却判他们死刑,之后刑部也没有驳正,是存在瑕疵的,这属于“皆为失入死罪之错判。”

失入死罪,就是官府错判,杀了不该杀的人,这属于重大失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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